关于开展2026年管道检验员(GDY)专业培训活动的通知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22)及(第1号修改单和第2号修改单)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检验人员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满足我省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取证学习的需求,做好检验人员考前辅导工作,河南特安职业培训学校定于2026年4月在郑州市开展管道检验员(GDY)专业考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已在《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发证管理系统》(http://henan.jyjcks.com/)网上申请受理成功且通过考试机构现场资料核查的人员,服从统一安排住宿的学员。
注意事项:非河南省户籍的学员,也可参加河南省内管道检验员培训考核。
二、培训网上报名
1、2026年4月11日现场报到,2026年4月12-22日培训
注意:4月11日和12日均可以进行现场报到,不在此期间进行现场报到,不能参加本次培训。
2、报名方式:
微信扫描下方报名二维码,请与4月9日前完成网上培训报名。
2026年管道检验员考前培训报名


3、培训内容
依据考规及考试大纲,针对管道检验人员应重点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检验技能进行强化培训。(详见课程表)
4、现场报道
(一)郑州市金水区二七路111号天河大酒店
(二)酒店联系方式:杨经理13526469575
(三)食宿由酒店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于酒店前台办理食宿费用:160元/人·天(标准间合住),240元/人·天(单住)包括三餐、住宿;
食宿费用转账账户:郑州天河服务有限公司天河大酒店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 1702028109200031025
(四)现场报道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培训费用
1、培训费:1800/人(含教材),选择性听课的补考人员900/人(不含教材)
注:针对本次培训内容编纂的的培训教材将于报到时发放,须自行准备且需携带至培训现场的相关法规标准见附件1
2、交费方式:上述费用可在报到当天刷卡或者支付宝缴费,或者4月12日前由银行汇至我校对公账户,现场报到时提交汇款凭证账户信息如下:
培训费转账账户:河南特安职业培训学校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郑州第五大街支行 263720536966
四、培训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371-56171189
2、学校网址:http://www.teanpx.com/
3、学校公众号二维码:

河南特安职业培训学校
2026年1月22日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
正文修改
1.将第3.2条表1中高级检验师(承压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注4)”;将3.2表1中高级检验师(机电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
2.将第3.3.2条第(3)项修改为:“(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并删除注8。
3.将第3.3.2条第(4)项修改为:“(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制修订工作合计3项以上”。
4.将第4.1条修改为:“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免考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以前、6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考试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12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3.3、3.9执行。”
5.将第4.7条修改为:“原证书逾期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规则4.2和4.3的规定申请参加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考试换证。考试合格的,颁发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允许1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该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原证书逾期5年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2号修改单)》(TSGZ8002—2022)
一、正文修改
1.第3.2条第一款修改为“(1)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满6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第3.6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考试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D规定的职责分工和考试组织程序安排检验人员考试。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考。总局推动检验员理论考试全国统考工作,省级发证机关应当为参加检验员理论考试全国统考积极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应当参加全国统考。
3.第4.2条修改为“换证申请时,申请人年龄应当不满63周岁”
二、附件D修改
1.D1条第一款修改为“(1)总局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考试机构的工作指导,促进考试机构间的工作交流,组织制定统一实操考试标准。”
2.D2条第二款修改为“(2)全国统考采用统一时间、统一试题、使用机考化系统统一评判。由省级发证机关受理的检验员资格考试,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当在本省辖区设置符合规定条件与需求的考点。”